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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2021-01-23 17:09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投标之前,严格审查设计图纸,原则上按照施工总承包的方式招标,尽量避免设备材料等项目的分包。

第二条  工程中标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总价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第三条  出现隐蔽或不可预见的工程,根据现场情况办理工程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时,必须事前填报工程联系单,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签证单是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时的重要依据,无签证单者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需甲方认定的材料及设备的厂家、型号,由基建处及相关单位集体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报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七条  施工单位编制当月进度工程造价,由监理单位初审后,经审计单位核实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基建处根据上述工程造价按相关程序支付进度款。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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