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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1-01-23 17:03  

为了加强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有效地组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一、投资计划立项

第一条  依据学校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拟定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充分论证,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备案登记。

二、规划审批手续办理

第二条  规划选址。按照学校的校园总体规划根据使用要求和学校的发展需求,确定建设项目位置。委托测绘院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测绘,报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由规划部门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及规划控制线,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  公开征集单体设计方案。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学校使用部门的具体要求,编写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学校研究批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单体设计方案公开征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建设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专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方案并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条  初步方案报批。中标设计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中标方案进行修改,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规划许可证申办。根据设计单位做出建筑方案,由菏泽市城市建设规划服务中心作出日照分析,报规划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审批手续办理

第六条  地质勘察。确定单体方案后,通过招标确定地质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经审查后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证报批完成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将设计完成的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中心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专业审查。根据施工图审查中心的审查意见,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第八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报菏泽市住建局,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要求编写招标文件,按照菏泽市招投标管理办法,在菏泽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按照菏泽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九条  办理质监、安监手续。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报住建局备案后,学校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企业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申办。办理交纳人防费、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手续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后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基坑支护设计及评审。由地质勘察单位根据设计院提供的开挖图进行基坑支护设计并报专家评审和审查。

第十二条  定位放线。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委托测绘院定位放线。

第十三条  验线。由规划部门管理人员到现场验线。

第十四条  开工建设。

第二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一、工程开工前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技术要求,组织项目施工管理班子,确定现场管理人员(工地代表、各专业技术人员及造价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三通一平工作开始前,组织有关部门察看现场情况,确保地下管网、地上设施安全。三通一平开始前及完成后,基建处、审计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工地代表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规划,重点审查其监理人员组成、及对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理措施;会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第十八条  开工前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第十九条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其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演练。

二、施工过程中管理

第二十条  现场管理人员要严格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建设合同、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监督、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工地代表不得随意变更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地代表组织第一次工地例会,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项。在施工过程中,要不定期组织工程调度会,解决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施工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现场管理人员参加定期召开的工地监理例会,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基槽开挖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会同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确定基槽情况,如发现基底不满足设计要求,通知勘察单位到场,根据现场情况拿出处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  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时,工地代表及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基槽验收。

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工地代表应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理,做好材料及设备的进场验收,严格见证取样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工程的实体质量。

第二十七条  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目标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当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时,应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工地发生停水、停电等由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停工现象,工地代表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争取尽快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竣工验收及保修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专项验收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竣工前检查。

第三十条  在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及在工程竣工前检查通过后,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

第三十二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竣工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内,负责工程质量的保修,对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及时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造价管理

一、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范围。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格调整依据、调整方法和范围、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六条  招标答疑。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准确详细的解答,并编制答疑文件,按照招标程序及答疑方式进行答疑。

第三十七条  开标、评标与定标。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招标办组织,基建处有关人员参与。

第三十八条  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等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核表,报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审核无误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

第四十条  现场工程计量签证。现场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办理,签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会签后,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工程签证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相关单位留存。

第四十一条  暂估价材料、设备。

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的项目,基建处有关人员审查招标方案,确定控制价,并依法参加评标、审查承包人的暂估价合同。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的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订合同。

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审核承包人的暂估价合同。

4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审核承包人的资格和条件。

三、工程款的支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编制月完成进度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报表相关内容,基建处工地代表确认。基建处造价管理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工程造价并依据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拨付比例提出付款意见,经处领导同意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程序:按照合同及学校规定执行审核签字。签字后,按照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四、竣工工程决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审核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文本、工程设计变更、零星用工和材料确认单、工程项目阶段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监理会议纪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标决议、材料认价单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五条  造价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初审。

1审核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项目决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综合单价是否合理;

3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第四十六条  竣工决算送审

造价管理人员将初审完毕竣工资料按规定报送有关审计单位。资料应列明细表并一式三份,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第四章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草拟

第四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合同的审核工作。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等种类。

第四十八条  基建工程合同的订立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凡是主管或分管部门已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示范合同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部分主管或分管部门没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十九条  基建合同的内容,要求清晰表明项目名称、承包范围、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合同价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支付与结算、争议与违约等内容。

第五十条  经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内容保持一致性。

二、合同的审核签订

第五十一条  由基建处组织与合同当事方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文本形成后,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审核通过,由合同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

第五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五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跟踪、管理。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五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由基建处组织与合同当事方进行协商。

第五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

第五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五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五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做好协商工作。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六十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报主管校长,通过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六十二条  合同当事方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六、合同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工程合同签订后,基建处负责将合同发放给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同时将合同原件送资产管理处并及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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