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开工准备质量控制
第一条 基建处依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组织、管理工程的施工。
第二条 基建处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技术要求,配备工地代表。施工管理的任务主要由驻工地代表承担,有关科室密切配合。
第三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设计确定的工程位置、标高,进行场地的“三通一平”。
第四条 对施工单位进入现场人员的管理水平、施工技术水平、施工队伍的技术素质、工种的配备、设备情况等,工地代表应做全面的了解,以便进行管理。
第五条 工地代表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其他科室配合解决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工地代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及用工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
第二章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七条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工地代表应协调施工单位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入校、驻校的具体手续。对施工现场的情况,工地代表应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甲方、乙方及监理方的管理组织机构应在工地现场挂牌公告。
第九条 工程开工后,工地代表要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评定标准、操作规程、验收规范的具体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监督。
第十条 技术科及工地代表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同时参加监理例会,协调解决施工的进度、质量、造价等问题。
第十一条 工地代表做好《施工日志》,认真记录质量、进度、安全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工地代表协调工程的定位、放线及验线工作。
第十三条 基槽开挖后,工地代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部门确定基槽的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工地代表根据基槽开挖情况,监督检查基槽的初验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槽。
第十五条 工地代表及相关科室应参加由监理组织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十六条 工地代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装饰阶段开始前,工地代表督促施工单位首先做出样板,组织有关人员对样板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装饰。
第十八条 对工地发生停水、停电等由建设方责任造成的停工现象,工地代表应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如不能及时解决,要按合同规定,予以签证。
第三章 材料设备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工地代表应严格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把好材料质量关。
第二十条 工程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砂浆及混凝土,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留试块,工地代表应跟踪抽查施工单位的砂浆、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养护和试压检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所有进场材料必须资料齐全,其中钢材、水泥、砖、防水材料等重要原材料和成品,应同时具有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构配件仍应于现场核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 材料检验要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不同批次的材料要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章 竣工验收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工地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监理单位进行复检,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提交竣工前检查申请。
第二十六条 工地代表组织竣工前检查,由建设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毕,报建设主管部门质监机构。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评定验收,学校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建设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全程监督。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备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