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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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处办公会议事制度

作者:  来源:   编辑:刘丹(基建处)    时间:2024-11-11 15:37:22    浏览:


为规范基建处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基建处处办公会议是基建处集体研究决定处内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的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以下内容:

(一)组织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达学校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决定,讨论落实上级组织、校党委、校行政关于基础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批示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讨论基建处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研究学期工作安排;讨论基建处向学校和主管部门汇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突发性重大问题的处置和各科室专题事项。

(三)回顾总结已办工作,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安排后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讨论年度基建处经费预算,研究专项经费实施方案。

(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基建处科室设置、人员分工进行研究。

(六)审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决定问题要经过认真讨论,会议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决策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成熟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议。处办公会议在决策时如遇到意见分歧而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做出决定时,处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做出决定。

(二)坚持逐级汇报原则。提交处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报告处长同意;凡重大问题,处长、副处长之间应事先充分沟通协调,一般应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三)坚持保密原则。会议讨论的问题,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外,其他凡属在一定时间内不予公开或经过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问题均应保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泄露或扩散。处办公会议由基建规划科记录并妥善保管,不经处长批准,不得向外提供。

三、议事程序

(一)提交议题的程序

1.有关科室拟提交的议题,须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议题。

2.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处领导之间、相关科室事先都应进行充分沟通与酝酿,取得共识;重大事项都应有充分论证;涉及法律法规的重要问题或涉及重要协议事项,须事先进行法律咨询。

3.向会议提交的议题需准备书面材料。会议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二天前提交,如属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应在一周前提交。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不受此限。

4.处办公会议议题由处长审定。

5.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有需要,应征得处长的同意。

(二)处办公会一般由处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处长、副处长,及相关负责人等。基建规划科科长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扩大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全处人员参加。

(三)处办公会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应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处长请假。

(四)处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五)提请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汇报人应是基建处分管领导或科室的主要负责同志,讨论时不要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六)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最后由处长总结,形成会议决议。

(七)所有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后,由基建规划科整理成通知、纪要或文件,由处长签发后各科予以执行。

(八)对处办公会决定的重大议题需及时上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

四、决议的执行

(一)处办公会决定的各项工作,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副处长督促落实;基建规划科负责决议执行情况的督办和查办;需要其它科(室)协助的工作,应服从统一安排,积极协助落实。

(二)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处领导及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原则上不允许擅自改变或各行其是。如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需处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否则不能自行改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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