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投标之前,严格审查设计图纸,原则上按照施工总承包的方式招标,尽量避免设备材料等项目的分包。
第二条 工程中标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总价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第三条 出现隐蔽或不可预见的工程,根据现场情况办理工程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时,必须事前填报工程联系单,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签证单是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时的重要依据,无签证单者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需甲方认定的材料及设备的厂家、型号,由基建处及相关单位集体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报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七条 施工单位编制当月进度工程造价,由监理单位初审后,经审计单位核实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基建处根据上述工程造价按相关程序支付进度款。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