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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施工现场签证暂行规定
2021-01-23 17:10  

为加强基建管理工作,维护竣工资料及结算依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条  签证程序

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填报固定签证表格一式三份,交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或总监代表)审核,审核后签署具体意见,提交建设单位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及驻场代表审定确认。施工、监理、甲方各一份存档。签证表格需加盖各部门印章。

第二条  基本要求

签证表格须清楚填报工程项目名称、事由、时间、地点、部位;工程量要有计算公式;土方工程要附测量网格图,书写采用签字笔或墨水笔,文字须清晰。

第三条  时效要求

在签证事由发生十四个日历天内,由施工方书面提交监理方;监理方收到签证之日起,三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签署具体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审定;建设单位在收到签证三个工作日内审定确认,签署意见后返回各单位存档。超过上述规定时效,监理有权不受理,建设单位有权不作审定,所有增补签证则视为无效签证。

第四条  附则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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