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建处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工作条例(试行)》和菏泽学院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本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师生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规范。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本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全局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为科级干部推荐人选,以及其他需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处改革、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
(二)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三)其他需要由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即1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的调动和使用的项目支出。
(二)未列入处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
(三)其他需要由处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本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 处办公会由处长主持,成员由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处长提出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会议议题。本处办公会议题原则上由处长提出并确定,也可由班子成员提出,报请处长确定。
(二)会议准备。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相关的内容材料由处相关科室(或项目组)准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会前要做好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准行及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会议的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会议成员。
(三)会议讨论和决定。会议实行一题一议,会议内容的相关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做简要说明,会议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后,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要负责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根据会议的需要,会议可请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五)会议记录、纪要和归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的形式记载清楚,会后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印发决定、决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决议、会议材料等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六)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可由处长按上级要求,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已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科室和负责人,基建规划科负责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会议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处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是给国家、学校、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科室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